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09-13 10:28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8〕4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下称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自治区、我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同意需由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本细则所称的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自治区、我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需由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承担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相关部门做好建议和提案的交办工作,并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建议和提案的研究、答复和督促落实工作,并保持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相关工作人员若有调整变化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建议和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交办和承办 
  第七条 上级机关交办的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及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提出交办意见,并确定承办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属于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单位提出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负责办理;属于对各旗区人民政府提出的,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和提案内容交有关单位承办,同时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送各分管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般以召开转办会议的形式转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并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做好转办事宜。 
  转办通知应列明建议和提案的标题、编号、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等内容。 
  第十条 建议和提案需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要确定分别办理或会同办理,属于会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和提案后,要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和提案,应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原件,不得自行转办或积压拖延。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和提案,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另行转办。对难以界定主、会办单位,或对主、会办单位的确定分歧意见较大的建议和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会议协调确定。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仍难以确定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确定主、会办单位,并由有关承办单位遵照办理。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召开班子会议研究解决落实方案,邀请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下称建议人)、提出提案的政协委员或单位(下称提案人)以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办理;建议和提案提出问题不明确的,要主动与建议人和提案人联系沟通,准确了解建议和提案的真实意图。承办单位要在完成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后,主动邀请建议人、提案人集中见面座谈,全面通报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情况,听取建议人、提案人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四条 建议和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并在收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办理意见。主办单位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并将书面答复抄送会办单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对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一)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必须尽快解决。 
  (二)因条件所限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向建议人、提案人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期限,逐步解决。 
  (三)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其它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建议人、提案人说明原因。 
  (四)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并向建议人、提案人说明情况。 
  (五)对已答复的建议和提案,要跟踪了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避免只答复不落实或重答复轻落实现象。 
  (六)办理过程中,需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的问题,要先请示后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或将责任推向上级主管部门。 
  (七)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建议和提案办理质量保障体系,做到规定期限内办复率100%,与建议人、提案人沟通率100%。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人、提案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及时与相关建议人和提案人联系,听取意见,说明情况,分析研究,需要重新答复的,应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十七条 建议和提案的内容有保密要求或公开后有可能对建议人、提案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理过程中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答 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和提案要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逐件答复,并符合如下规定。 
  (一)属于分别办理的,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 
  (二)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后答复。 
  (三)答复内容和办理意见有保密要求的,要按涉密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答复文件要观点明确、针对性强、实事求是、行文规范、格式统一。 
  (一)内容 
  1.答复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切合实际。 
  2.对所提问题和要求,有针对性地逐条答复,避免简单化,切忌说空话、套话,文字应通顺、简明。 
  (二)格式 
  1.必须用本单位的红头文件,编入文件序号,规范印制。 
  2.使用规范的标题:“×××(承办单位规范全称)对市×届人大×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函”或“×××(承办单位规范全称)对市政协×届×次会议第×号提案的答复函”。 
  3.正文抬头称呼×××代表(建议人超过3人的,使用×××等代表)或×××委员(提案人超过三人的,使用×××等委员)。提案是以单位名义提出的正文抬头直接以单位规范全称称呼。 
  4.开头语为:“您(或你们或贵单位)提出的关于·····的建议(提案)已由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5.落款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标注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抄送单位。 
  6.承办单位要严格分类,将办理情况准确标明在答复件的右上角。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大写字母“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大写字母“B”标明;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用大写字母“C”标明;所提问题当做参考或属于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受条件限制确定不能解决的,用大写字母“D”标明。如提案或建议所提问题涉及多个方面,且所提问题解决程度不同,分类时要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将办理情况标明在答复件的右上角。 
  第二十条 答复建议和提案的具体分工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整理汇总并呈市人民政府领导审签后,按规定期限将答复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属于市人民政府会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整理汇总后呈市人民政府领导审签,属于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将答复意见寄送建议人或提案人;属于市人民政府会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意见或办理意见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承办单位。 
  (三)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要由承办单位征求建议人、提案人意见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行文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核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文件要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承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市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文件要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议和提案要求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会召开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个别问题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和提案,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要分别书面告知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分别向领衔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在6个月内答复。 
  第五章 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经大会主席团确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交市人民政府重点办理并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重点督办的建议。 
  本细则所称重点提案,是指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选定重点督办并交市人民政府重点办理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领导牵头领办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到办理通知后,根据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的内容,提出牵头领办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和主、会办单位,并呈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转主、会办单位研究办理。主、会办单位要在收到办理通知1个月内,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并征求建议人、提案人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督办部门的意见后,报牵头领办的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市人大重点建议和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以主办单位名义报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协。全国、自治区人大重点建议、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议和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要加强协调,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办理工作方案的安排,采取现场视察调研、深入走访沟通等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落实,并视情况邀请建议人、提案人以及上级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督办部门共同参与办理过程,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实效。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大重点建议和全国政协重点提案的答复,由主办单位牵头代拟办理答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并呈负责牵头领办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最终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大重点建议和自治区政协重点提案的答复,由主办单位牵头代拟办理答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并呈负责牵头领办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最终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后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 
  市人大重点建议和市政协重点提案的答复,由主办单位草拟答复文稿,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并呈负责牵头领办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重点建议实行办理情况报告制度,报告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会办单位应就职责范围内的内容及办理意见函复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综合重点建议的办理情况,报负责牵头领办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报告时间,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章 归档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要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全部材料按档案管理法规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七章 督查落实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催办和检查所属部门的办理进度和质量,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对答复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尽快落实;对纳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制订跟踪落实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建议人和提案人反馈。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改进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采取走访、座谈、电话征求意见、现场办案等多种形式了解情况、交换意见、研究解决办法,提高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面商率;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沟通联系,确保办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听取建议和提案办理进展情况,通报办理结果。组织承办单位交流经验和学习培训;考核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促进各承办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 通报和考评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综合分析办理情况,形成年度办理情况报告,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考核评议承办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将考核结果纳入承办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工作实绩考核范围。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适时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开展办理建议和提案业务培训及总结表彰工作,加强学习交流,表彰奖励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主要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的。 
  (二)对交办的建议和提案拖延不办,推诿扯皮,影响整体办理进度的。 
  (三)答复意见不真实、分类不准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意见的。 
  (四)未按程序办理,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退回重新办理两次(含)以上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答复又不及时说明原因的。 
  (六)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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