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自治区第一批少数 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4-25 15:11
来源:
各有关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16〕200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财政扶贫资金(第一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及做好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内民委发〔2016〕244号)精神,尽快做好项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及所需材料
请各相关旗区收到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备案工作,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通知》(内民委发〔2015〕48号)要求,于2017年1月13日之前以旗区为单位将项目备案材料装订成册上报市民委2份。备案材料装订顺序为:旗区备案报告、2017年第一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备案汇总表、2017年第一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情况信息表。
二、资金拨付时间
项目备案材料上报市民委和自治区民委之后,各旗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各旗区民族工作部门要和当地财政部门搞好对接,将备案材料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三、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资金安排使用要围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9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9号)有关精神,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群众增加收入、扩大就业、加快脱贫攻坚奔小康,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制作(乌审旗、伊金霍洛旗)。涉及到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的地区要做到渠道不变、强化监督,切实发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作用。
四、其它要求
请各旗区民宗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照文件要求按时上报备案材料,并及时做好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各旗区工作进展情况将作为自治区财政厅、民委绩效考评的重要因素,也作为今后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联系人:南丁,联系电话:0477-8588379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