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4-01-07 13:39 来源: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字体: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可以在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网站(http://mw.ordos.gov.cn/)查阅,也可到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910办公室)索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委领导简介、机构设置、职能职责、联系方式;  

  2.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发展计划、规划;  

  4.各级表彰、评奖、竞赛、命名等重大活动;  

  5.公务员考录,人事管理;  

  6.行政审批工作事项;  

  7.重大科研事项;  

  8.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事项;  

  9.统计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方式

  1.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访问地址(http://mw.ordos.gov.cn/)。  

  2.政务新媒体:“鄂尔多斯民委”微信公众号(微信号:ordosminwei)。

  3.其他形式: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公开时限

以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的,最晚于信息产生后3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办公室;办公地址为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910办公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4:00—17:30;联系电话0477-8588380;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910办公室,邮政编码017010,电子邮箱:ordosmwxxbs@163.com。   

  (二)申请形式。向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需填写《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印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为了提高申请处理效率,请申请人对需要公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信息载体的文字描述。   

  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电子邮件。申请人可以从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填写《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ordosmwxxbs@163.com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显要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事宜。   

  (三)申请处理。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若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描述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将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不属于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鄂尔多斯市纪委派驻市委统战部纪检组举报。

  监督电话:0477-8394670;

  通信地址:鄂尔多斯市党政大楼C座227;

  邮政编码:017010;

  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