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我委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由办公室对我委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我委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行政务信息公开的;
(二)政务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委党组。
第八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