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统战部 自治区民委关于推荐第八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时间:2022-05-25 09:46   来源:自治区民委
  各盟、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市民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市民委,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高校工委、自治区国资委,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局、武警内蒙古总队政治工作部,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消防总队政治部,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内民委字〔2021〕23号,以下简称《命名办法》),自治区将评选命名第八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开展推荐评选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重点推荐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工作经验有亮点、工作手段有创新的示范区示范单位。注重推荐社区、学校、乡镇、嘎查村等基层单位及民族工作任务较重地区的示范典型,积极挖掘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重点行业、窗口单位、群团组织、新经济组织等领域的示范典型。
  (四)根据《命名办法》规定,各盟市民委、报送单位应对拟申报地区单位组织开展初验,提交初验报告。自治区民委适时组织对申报示范区示范单位开展抽查调研。
  (五)每个盟市推荐10个左右,满洲里市 、二连浩特市各推荐2个,其他系统、部门、单位各推荐2个。
  (六)根据《命名办法》规定,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为5年,2017年(含2017年)以前命名的地区和单位已期满。期满重报的,按照新申报地区和单位同等对待。
  (七)根据《命名办法》规定,各盟市应对本辖区全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一并上报。
  二、材料报送
  请高度重视推荐工作,对报送的推荐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于3月15日前通过正式函件将《第八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1、附件2)、初验报告各1式2份报送至自治区民委监督检查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和图片发送至指定邮箱。盟市推荐的地区和单位须提供盟市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材料(政治鉴定材料)。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3。
  联 系 人:吴晓冬 王婉冬
  联系电话:0471-6611202
  邮    箱:mwwxd1987@163.com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统战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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