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的通知

时间:2021-06-30 08:36   来源:监督检查处
  内民委字〔2021〕23号
  各盟、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各盟、市民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市民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动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内民委发[ 2013]24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考核验收实施细则》(内民委发[2014] 77号)失效。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统战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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