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 标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工作节选 | ||||||||||
| 索 引 号: | 11152700011727395A/2026-32276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
| 发文机关 |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 信息分类 | 其他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17年04月24日 | ||||||
| 概述 |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工作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