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体系(试行)》解读
时间:2023-08-11 10:09
来源:民族团结促进处
2014年6月23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考核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9类示范单位测评指标。2021年,为落实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整改任务,推动新时代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对《实施细则》的9类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进行了修改完善,同年4月27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以下简称《测评指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试行)》(民委发〔2023〕20号),2023年初,自治区民委启动了对《测评指标》的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自治区党委相关部门、自治区民委委员单位、各盟市民委、自治区民委相关处室意见建议。2023年7月21日,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宣传部,自治区民委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试行)》正式印发实施,2021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同时失效。
二、有关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试行)》对示范旗县(市区)、示范乡镇苏木、示范机关、示范企业、示范学校、示范社区、示范宗教活动场所等7类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作出规范。
一是坚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主线和标尺,贯穿测评指标全过程各环节,严把推荐关、评选关、命名关,确保把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方面的示范典型选出来,推动示范区示范单位高质量开展工作、高水平发挥作用。
二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将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落实在测评指标体系中,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以争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
三是注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创新实践。7类测评指标均设置了“创新实践”这一指标,分值占16%以上,着力引导各地区各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载体,打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升级版。
四是注重测评方式的创新转变。改变以往单纯的实地查验、听取汇报的方式,注重采取调查问卷、大数据监测、个别访谈等方式,更加客观、真实反映申报地区和单位工作情况。
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体系(试行)》有不解之处,可向自治区民委民族团结促进处具体咨询,政策咨询电话:0471-6611202。政策解读员:吴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