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解读

时间:2022-11-20 11:11   来源:网信鄂尔多斯
  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共十章111条,全文共13117字。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第七章按小学、初中、高中、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等6个学段分别论述,第八章、第九章是保障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十章为附则。下面将按章节进行传达学习。
  ·  第一章:总则(共14条)
  条例立足于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要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明确规定了自治区各级各类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促进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强调了要加强对受教育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全面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促进各民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实际,保障各民族学生受教育权利。
  · 第二章:学前教育(共9条)
  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布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做到“五个同步”,鼓励和支持利用具备办学条件的社会闲置资源举办公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等措施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所有学龄前儿童能够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   第三章:义务教育(共18条)
  条例通过统一城乡学校建设标准、城乡教师编制标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强化了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充分吸收了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同时对学生手机管理、睡眠监测、体质管理、心理疏导、校园欺凌、控辍保学,消除大班额,教师“县管校聘”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 第四章:普通高中教育(共10条)
  普通高中教育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特色化、多样化办学,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强化对学生爱国情怀、创新思维、体质达标、审美能力、劳动实践等方面的评价,促进受教育者全面发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高中教育质量监测制度,重点对校舍资源建设、师资队伍保障、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督导。
  ·  第五章:高等教育(共11条)
  条例把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容作为重点,进行了强化、细化,既对高校赋予自主权,又对其提出相应要求,体现出责任与权力相统一的原则,努力形成有利于建立高等学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运行机制。
  · 第六章:职业教育(共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与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技术升级整体规划、统筹实施,立足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提出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扶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职业教育。要求职业院校应当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教学标准,创新教学方式,推进“学分银行”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  第七章:民办教育(共11条)
  条例重点强调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公益性,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八章:保障与监督(共21条)
  条例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要求建立健全保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坚持教育公平,促进区域、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使乡村获得更多优质教育资源,要求不折不扣落实现行的补助、奖励和各类保障政策,把更多教育投入用到加强乡村师资队伍建设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手机管理、作业管理、睡眠监测、学生体质管理、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确保有关要求落实到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同时,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和收费的监管进行了规定。
  · 第九章:法律责任(共4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违反条例规定、违规办学的依法依规实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章:附则(共2条)
  继续教育、特殊教育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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