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的解读

时间:2020-01-03 15:09   来源:内蒙古民委监督检查处

  一、重要意义

  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对巩固和发展平等、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自治区民委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是为了统一评比标准和方法、维护公平公正、确保评审工作的严肃性,使评审出的基地更具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价值,确实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制定依据

  根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内民委发〔2011〕17号)和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制定本办法。

  三、部分重点内容解读

  解读一: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由自治区民委评审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场所。该条内容明确了组织评审机构为自治区民委,参与评选命名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必须符合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总要求和工作内容,并且有着先进历史文化和具体宣传教育工作措施,能够起到宣传教育,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作用。

  解读二:能体现不同历史时期我区各族人民之间的亲密关系,有助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该条内容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知识,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贡献为宗旨。

  解读三:具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或配套设施;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该条内容明确了作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不仅有固定场所还要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有具体的实物、资料、场地和配套设施来保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解读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过涉及民族因素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事件。该条内容规定了教育基地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和工作档案,同时还要求作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不可以有违法违纪行为,不能发生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解读五:已命名的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不能履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职能或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治区民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撤销命名。本条明确规定,自治区民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被命名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进行复审,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能完善,失去教育基地作用的应予取消。

  解读六: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充实宣传教育材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丰富宣传教育手段,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该条内容明确要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要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更新教育形式、教育手段、教育方法,教育内容要广泛,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要根据不同受众类型和不同地域特点,因地因人制宜,不断充实其宣传教育材料和方式方法,符合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要求,确保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入脑入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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